长沙市文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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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长沙管道疏通用硫酸成份药水的后果
家住丰城市某宿舍2栋3楼的周某因下水道阻塞,请来被告人李某疏通,被告人李某来到周某家中后,用带来的含硫酸成份的液体倒入下水道。之后,管道发生白烟和刺激性气体。当时,下水道未能疏通,被告人李某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说明日再来,便脱离现场。因该液体在该栋楼房下水管道内发生硫化氢气体,导致在4楼上厕所的黄某晕倒在卫生间,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被害人黄某系硫化氢中毒逝世;被害人黄某汗水、肺组织中均检查出硫化氢,其中汗水中含量为0.3ug/m1;长沙管道疏通内液体物质中检出硫酸成份。
【评析】
长沙管道疏通小编赞同以下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过错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错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侵略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略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该案中,李某用含有硫酸成份的液体对多个用户共用的下水管道进行疏通作业,使管道内发生硫化氢气体,导致一人因硫化氢中毒逝世,其危害的不仅仅是黄某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应以过错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分。
【分歧】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因过错致人逝世,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定罪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李某长沙管道疏通用硫酸成份药水行为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